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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业主房产 被切割成七户卖他人

时间:2010-3-2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点击数:点击数:568
  • 镇江一房主拥有六间房屋,领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在房屋即将拆迁之际,房主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莫名其妙地被注销,房屋被“瓜分”为七户,由7个和她素不相识的人分别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镇江一房主拥有六间房屋,领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在房屋即将拆迁之际,房主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证莫名其妙地被注销,房屋被“瓜分”为七户,由7个和她素不相识的人分别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房主以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镇江某行政机关为被告,以瓜分房屋的7个人为第三人,向镇江京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注销7个人的房屋产权证,恢复自己的产权证。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这一蹊跷案。

承办法官介绍,原告虞春香诉称,她在镇江象山乡江滨新村一组拥有6间房屋,共计89.57平方米。2010年3月,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虞春香到拆迁办咨询拆迁安置相关问题时,却惊讶地发现她的房屋产权证已经被注销,她的6间房屋已经被划分成7个独立户,并分别由另外7个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其中4户产权证的面积均为12.68平方米,2户为12.10平方米,一户为14.65平方米。而她从来没有卖过房屋,她的房屋产权证是如何被注销的?其他人又是如何领到房产证的?她感觉十分蹊跷。

在诉讼中,虞春香认为,该行政机关在她完全不知道房屋被卖,且没有到场办理买卖手续的情况下,疏于审查,将自己的房屋分成7户;在该地点已列为拆迁范围、已冻结房屋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并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在没有公告,也没有向她送达注销通知的情况下,违法将她的产权证注销,侵犯了她的合法所有权。

虞春香同时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但涉案的7名受让人全是城市户口,不属于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政机关不应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更不应该办理7名受让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镇江某行政机关及7名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并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该案的处理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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