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住宅项目进行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工程管理优秀项目。
2.对于在常州市区范围内获得“扬子杯”优质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发)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将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参与创建“扬子杯”优质住宅小区的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业绩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国有投资项目。
3.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相关部门应增加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对两次以上违法违规并受到通报批评或查处的施工、监理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六个月内不得承接任务。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居民对住宅的质量投诉多,建设(开发)单位对居民投诉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开发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在六个月内不得承接任务,并建议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承接任务。
4.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