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勘察、设计、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减少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的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住宅 质量 管理 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市政府朱晓敏副市长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减少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投诉,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的满意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深入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招投标和造价计价管理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投入,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和恶性竞争,遏制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行为,建设(开发)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同时,必须将主体结构、门窗、节能、防水、安装和外墙装饰列入总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现行造价计价规定和住宅工程造价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