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镇江房产网 » 房产资讯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11-3 来源:常州房产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点击数:2995
  • 各辖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勘察、设计、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三、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1.建设(开发)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开发)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开工前,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相应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出具的设计文件必须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篇。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降低设计标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管理。勘察、设计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是该项目专业设计负责人。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工程(包括重大变更事项),不得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原材料把关,加强施工总分包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4.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和安全控制,管理好施工合同和工程信息,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严格住宅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所有新建住宅工程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未办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一是要加强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住宅深基坑和高大模板支护工程无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二是要严格把好建筑原材料关,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三是要加强施工工艺和工序管理,确保隐蔽工程和工序交接不留质量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确保装饰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五是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规范,不得降低节能标准或者随意变更设计。

 录入:kefu01/kefu01
  • 暂无信息

赞助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