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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11-3 来源:常州房产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点击数:2998
  • 各辖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勘察、设计、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六、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开发)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对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户住宅进行验收。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开发)单位方可颁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对住户(业主)负总责,施工单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

七、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住宅工程建设过程和各方主体行为实施监督。

2.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重点对住宅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加大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力度。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涉及结构安全、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4.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全部完成施工图设计内容、不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和法规规定的单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有缺陷的住宅工程,应在工程质量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注明,并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验收。

八、严格住宅工程交付使用验收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单位对住宅工程组织现场验收,对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验收。验收过程中,要重点突出对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的利益。

住宅工程经公建配套及相关单项验收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验收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交付使用的最终依据和办理住宅项目产权初始登记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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