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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给前夫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时间:2007-11-20 来源:常州房产网 作者:冰凉栀子 点击数:点击数: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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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了外遇,法院判决离婚,房子为两人共有。前不久,前夫去世了。19日,鲁女士来到本报热线部,带着房产证,上面是她的名字:“我生活很困难,我想问问律师,为让女儿读完大学,我能要回另一半房子吗?”

鲁女士今年46岁,是我市某纺织厂的职工。1980年,她与厂里的工人顾某谈恋爱。1984年1月,两人共同出资2000多元,买了厂里的一套工房。房子很小,40多个平方米,但总算有了一个家。2个月后,两人结婚。两年后,家里多了一个女儿。但婚后的甜蜜没过几年就变成了辛酸,丈夫动不动就骂她,有时还动手打人。

“我也不知道丈夫怎么就变了?”鲁女士流着泪说,后来她才明白,原来丈夫有了别的女人。那个女人是北方人,19岁,在常州没有职业,丈夫被她迷得成天丢了魂似的,三天两头去找她,再后来丈夫有家不回,与那女子在外同居了。

鲁女士气得不行,找不到丈夫,就找到丈夫的车间,告了一状。因都是同一个单位的职工,领导就出面调解,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与那女子断绝关系,两人再度和好,但双方不再信任。到了1996年,鲁女士发现丈夫还是背着她和那女子来往,两人关系再度恶化,“吵架天天有,日子没法过了。”鲁女士说,“我就搬到娘家去住了。”

鲁女士的本意是让丈夫有所悔悟,但丈夫这次铁了心,一直与那女子在外租房。就这样忍了1年多,1997年,鲁女士诉讼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因为丈夫不同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这期间,出乎她意料的是,丈夫趁她不在家的时候,将家里的电话以2300元的价格转让了给别人,还把家里的冰箱和空调以1000元的低价卖给了调剂店。1997年5月,无奈的鲁女士再次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同年8月,法院鉴于两人夫妻关系已破裂,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鲁女士抚养,顾某每月给120元抚养费,房子为两人共同财产,其中大卧室连阳台为鲁女士所有,小卧室为顾某所有,客厅、厨房、卫生间共同使用。

离婚后,顾某不给抚养费用,经法院执行,鲁女士拿到了1000多元,其余的就没了下文。今年5月,顾某得知自己患了绝症,就与那名女子结了婚,11月,顾某去世。

鲁女士说,现在自己下了岗,每个月只有500元钱生活费。女儿刚考上大学,已经无力负担。鲁女士想问律师3个问题:一是顾某在去世之前匆匆登记结婚,顾某现在的妻子有权继承顾某的房产吗?二是房屋产权证是她本人的,现顾某去世,她能要回整个房子吗?三是顾某欠抚养费已经1万多元,顾某现在的妻子有债务继承权吗?

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钱技平律师说,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顾某现在的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顾某去世后,其现任妻子有权继承共同财产中属于顾某的份额;虽然现在的房产证上只有鲁女士的名字,但有证据表明(如法院判决)房子属共同财产的,鲁女士不能要回整个房子;至于顾某欠的抚养费1万多元,顾某现任妻子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但可以从顾某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内予以扣除,剩余部分才归顾某现任妻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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