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地下室以及夹层)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 根据国税函[2007]606号文件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五、 根据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六、 根据《江苏省契税征收管理规程》、《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有关规定,存量房交易过户办理契税需同时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以备查验有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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