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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大连实行新房屋登记办法效力高于房产证

时间:2008-6-14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赵蕴颖 点击数:点击数:470
  • 记者13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其中,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记者13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其中,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而且,今后房屋登记制度由确权登记转为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利人自愿申请。

据悉,新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由国家建设部发布,是作为物权法核心配套制度之一,该办法对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出了许多重大的调整和创新,它的实施将使房地产登记工作面临重大变革。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据介绍,以往房屋确权是由登记机构依法认定,今后这一制度将转变为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构进行记载公示。新《办法》淡化了行政管理,突出了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对自己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举将遏止办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同时,新《办法》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是有效地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原证明文件。今后,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另外,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有关人士表示,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问题一直是目前的争论焦点。因此,对建筑物区公共所有权进行登记,可极大减少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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