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②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④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批准程序取得,实行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
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卖、出租住宅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考试大论坛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是依赖于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权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