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进行了单独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在设立范围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在设立方式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③在权利内容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④在期限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⑤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处分等权能仍受到严格的限制,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在权能上具有不完整性。
(2)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是《物权法》中的新规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